怎样解读上海2011年71号文件 (一)

贡献者回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要点解读如下:
上海2011年71号文件,《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
1、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等行为,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3、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5、征收居住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价格补贴; 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 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6、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上海空挂户口动迁补偿 (二)
贡献者回答上海空挂户口动迁补偿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补偿标准详细规定如下: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评估价格和价格补贴组成。评估价格基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且评估单价如低于评估均价则按均价计算。评估均价为评估范围内所有居住房屋总价除以总建筑面积,由评估机构计算公布。
价格补贴则是评估均价与补贴系数的乘积再乘以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由区县政府确定。对于旧式里弄、简屋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还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具体由区县政府规定。
对于公有出租居住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时,被征收人补偿20%的评估价格,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80%的评估价格加上价格补贴,增加的套型面积补贴同样适用。
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补偿100%的评估价格,房屋承租人补偿依据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标准。
对于居住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时,可获得保障补贴,补贴金额通过特定公式计算,保障补贴可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优先购买。
细则还规定,区县政府需公布具体的评估均价、补贴系数和折算单价,确保公平公正。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我们知道 上海 市在我国是一个知名的一流城市,在这个大城市中会有对于土地 房屋征收 上有所规定呢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是什么?让我们通过以下文章能够详细的了解上海市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征收决定 第八条(确需 征收房屋 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规划和计划)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 房屋租赁 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 房屋出租 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 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房屋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第十四条(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房屋征收的目的; 房屋征收的范围;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补贴和奖励标准;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其他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 律师 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第十六条(方案修改和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征收决定的公告)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同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二条(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涉及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几章的内容,通过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我们得知上海这个一线城市正在对房屋和补偿上夏尽苦心,希望通过对上海这个寸土寸金的城市带动更多的经济发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四)
贡献者回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严禁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二、征收决定 明确区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对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等设施,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公布并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应和谐进行,不得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时,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与被征收人有争议的,应进行复查与复核或协商解决。
三、补偿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价值补偿费,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将征收补偿费用于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得变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 征收个人住宅,应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档次分为低档、中档和高档。 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实施办法,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因征收房屋超出约定过渡期限的,应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或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 制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签订补偿协议时,不得采用非法手段。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禁止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与补偿活动。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具相关材料,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应真实,允许被征收人查阅。
四、法律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情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强制货币补偿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拒绝和制止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适用相关规定。 贪污、挪用征收补偿费用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公布查处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
五、附则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被拆迁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属违法取得的项目,不得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按新征收条例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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