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它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作为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和补充,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实现劳资双方共赢。
: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应包含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对于因企业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应遵循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拖欠。
:企业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节日福利、健康体检等。这些福利待遇的提供能够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应重视劳动卫生工作,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劳动环境和设施。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调解争议,化解矛盾,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公司有很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我怎么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
最佳答案什么是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制定规章制度法律依据1、《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才有效1、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必须合法
只有作为用人单位管理最高层次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有权代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具体操作可由人事部门、法务部门进行 。
2、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也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并且不应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规定。
3、制定程序必须合法
规章制度制定初稿后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由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4、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公示
用人单位应当将协商后确定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告知方式形式不限,但必须是劳动者能清楚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职工手册中告知或者通过一些告示牌来告知都是可行的告知方式。
特别提醒 规章制度不因职工反对而无效用人单位依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会因部分职工不同意具体的条款而使规章制度无效,规章制度制定后对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职工只能在具体适用规章制度时向仲裁委或法院提出规章制度不合法、无效等意见,由仲裁委或法院对规章制度进行效力审查。
幼儿园劳动保障制度 (二)
最佳答案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法 及其配套 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 社会保险 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 工资 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 第7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员工应聘时提供的 身份证 、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员工,不收取教职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 试用期 制度,根据 劳动合同期限 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 合同生效 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教职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 失业保险 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 违约责任 等。 第14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 劳动教养 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 经济补偿金 。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 职业病 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 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 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 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终止 :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在 合同解除 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教职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通过对该规定的学习,我们深切体会到教师的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它需要教师们的辛勤付出和,还有教师们的师德慈心。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就是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只有保障教师的基本劳动权益,才能使更多的教师奉献于教育事业,才能壮大我国的人才队伍,让我国成为人才强国。
医院劳动保障制度规定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医院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四)
最佳答案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明确企业和职工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总称。我国把规章制度上升到"准法律"的高度,要求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第五十三条将"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法》第3条据此将"遵守劳动纪律"规定为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又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些规定把用人单位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的效力提高到与法律法规规章同等效力,成为用人单位开展内部劳动用工管理的依据,是用人单位执行内部管理的"法律",企业依据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鉴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本单位内部实际情况,自主设计制定各种规定,用来支配、管理劳动者,约束、规范乃至强制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和各种活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加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特别是劳动用工管理,对用人单位预期目标的实现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约束,而用人单位的一些内部管理行为都将失去法律上的依据。由此可见,规章制度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相当于是一种授权的"立法",无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是否同意,都应无条件地"遵守"。所以讲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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