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6年国营企业劳动合同暂行规定介绍
- 背景与目的
-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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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营企业劳动合同暂行规定

1986年国营企业劳动合同暂行规定介绍
1986年,为了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奖励和供求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背景与目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长期存在着固定工制度的问题,这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影响了企业的活力和效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决定引入劳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增强双方的灵活性和责任感。
《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该规定也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组织管理,共计36条。
在招收录用方面,规定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时,应当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同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以便记录和管理。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规定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生产数量指标、质量指标、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等。
在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方面,规定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如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此外,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如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等。
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方面,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同时,也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患病、因工负伤、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待业期间的待遇。
在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方面,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等。
影响与意义
《暂行规定》的实施,对中国劳动制度的改革
- 1、多少年开始中国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 2、86年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吗
- 3、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国务院令
1986年国营企业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的相关问答
多少年开始中国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
优质回答1. 1986年,中国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工人时,除特定情况外,均需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用工形式包括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3.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如劳动、工作、学习、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
4. 企业在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时,需遵循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办理录用手续。重新就业的工人需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者优先录用。
5. 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的待遇,如工资和保险福利,应与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应以工资性补贴形式补偿。
6.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等。同时,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工人不符合录用条件、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等。
7.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工人共同缴纳。退休后,工人可按月领取退休费,直至死亡。
8.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管理由企业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处理劳动争议。
9.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具有指导作用。
86年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吗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自1986年9月30日以后,所有新招的合同制工人都应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的工龄不会被视为缴费年限。然而,1986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被视为缴费年限。这意味着,那些在这一日期之前已经工作的合同制工人,他们的这部分工龄是可以计算在内的。退伍军人、曾下放到农村的知识青年在被招录为合同制职工时,他们的军龄和下乡期间的工龄都应视为缴费年限。此外,原本是临时工的人员在转为合同制职工后,他们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前提是他们按照规定的办法续接了1986年9月30日之前的连续工龄。对于1986年10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如果工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需要按照当前的工资和比例进行补缴。
比例补缴的法律依据包括《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该条款规定企业必须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自1992年10月起,企业被要求全面建立职工(包括所谓的固定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缴纳社会保险作为法律义务,并将其纳入劳动合同条款中。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国务院令 (三)
优质回答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发布),已经国务院第319号令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全国省长会议讨论修改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发〔19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采取自上而下、先党内后党外、先骨干后群众的步骤,层层组织传达、学习四个规定,深入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按照统一的宣传提纲和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防止各行其是。几个《规定》见报的时间,要同有关部门联系。
二、认真做好改革的准备工作。要在七八九三个月抓紧研究落实有关的各项配套>策和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干部培训。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并充实和加强劳动业务公司。
考虑到北京、天津等地的具体情况,这两个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三、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子女顶替”制度实行多年,弊病甚多,必须废止。考虑到部分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的实际情况,在贯彻执行中允许适当灵活一些,即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录用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未被录用的,仍应留在农村劳动。
“内招”职工子女的办法也必须废止。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等四个行业是否继续“内招”职工子女,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今后招用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执行。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五、劳动制度的改革,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各地准备和贯彻实施四个规定的情况,应分别在今年九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向国务院报告,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报告。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
国务院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
第319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法规目录
序号:5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典诚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