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竞业限制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竞业限制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解析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竞业限制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其目的是防止劳动者在离职后泄露或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损害原单位的利益。

适用范围

在江苏省,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简称“两高一密”人员)。企业不得将竞业限制泛化至普通员工、基层技术岗位或员工家属,否则协议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二、竞业限制的具体条款

限制范围与期限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高一密”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行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且补偿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三、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等。

争议解决

双方因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总结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竞业限制条款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劳动者也应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维护良好的职场诚信和市场竞争秩序。在面对竞业限制争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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