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最佳答案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制定本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确定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控制时,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重大影响时,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确定合营企业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适用其他会计准则的情形:

外币长期股权投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计算: 同一控制下合并,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确定。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按合并成本确定。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方法:

支付现金,按实际支付价款确定。

发行权益性证券,按证券公允价值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相关准则规定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按重组规定确定。

后续计量方法:

对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

对联营和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

权益法下,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股利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其他权益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确认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丧失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金融工具准则核算。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控制的,改按金融工具准则或权益法核算。 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按固定资产准则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差异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方应关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减值测试后计提减值准备。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准则领读】2号准则《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5条—第6条 (二)

最佳答案2号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第5条—第6条的内容如下:

第5条: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处理。 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若合并方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进行合并,其初始投资成本同样基于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份额来确定。长投初始成本与支付或发行的现金、证券面值之间的差额,需调整为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则调整留存收益。

第6条: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而非长投成本。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支付现金:初始投资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税金等。 发行权益性证券: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相关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来确定初始成本。

内容强调了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要求企业根据不同合并方式和取得方式来准确计算成本,并妥善处理交易费用。

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三)

最佳答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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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六条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资》进行核算的权益性投资范围是哪些? (四)

最佳答案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核算的权益性投资范围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共同控制,是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与联营企业等投资方式不同的特点在于,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2、重大影响,是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性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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