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律责任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几个子女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则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一)

贡献者回答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释义】 本条是对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生育子女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本法第18条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表述中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晚婚晚育。
在立法过程中,有少数常委委员就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本法不应再对晚婚晚育予以鼓励。有的提出,在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前提下,早生还是晚生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法律不宜再对这一权利进行限制。也有的提出,在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初期,为了避开生育高峰,提倡晚婚晚育是必要的,但是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工作,生育水平已经相对稳定,再延续这一提法已经不太合适。因为现代妇女由于面临许多的社会压力,高龄以后生育的人越来越多,无论是医疗实践还是科学研究都表明,高龄生育更可能给妇女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不利于母婴的身心健康,所以还是应该提倡男女选择的生育时期生育子女,这也是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常委会从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角度出发,对生育政策的表述沿用了以往的说法,未做改动。因此,本法仍然规定了对晚婚晚育的公民予以奖励优待的原则。
本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资金一般照发。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除甘肃省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最短的增加了7天(北京、天津等6个省区市);一般规定增加10至15天(广东、云南等20个省区市);增加时间较长的为安徽、陕西(20天)和山西(一个月);西藏、青海、山西还规定,一方晚婚的,由一方享受晚婚假。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除浙江省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多数地方规定晚育假10-30天;有些地方规定增加45-90天;最长的是西藏,规定增加九个月。辽宁、福建、云南、西藏等地方还把晚育假与领取独生子女证联系起来,规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才可享受晚育假。河北、安徽等七个地方还规定,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妇除享受增加的晚育假外,还另增加奖励假。此外,还有14个地方规定,在给予女方晚育假的同时,给予男方一定期限的护理假,一般为7-10天。
为保证晚婚晚育奖励的落实,各地方普遍规定,对享受晚婚假、晚育假和护理假的职工应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提职、提级、评先进,一切福利待遇不变。北京、天津两地还规定如不能保证晚育假的,可增发工资;产妇不休所增加的晚育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对晚婚晚育者的其他福利待遇,各地的规定不是很充足,只有为数不多的省市有所涉及。如,天津、浙江两地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吉林规定,职工实行晚婚尚未生育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按有一个子女对待;吉林、浙江、陕西省规定,职工30周岁或者35周岁未婚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或者集资建房时应与已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城镇居民(主要是城镇无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等等。
对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各地的规定相对来说不是很充分,主要是免除夫妻双方或者晚婚晚育者本人一年的集体义务工或劳动积累工;有的地方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或者优先安排宅基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律责任 (二)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执业证书或承担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相关证明将被取消,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侵犯公民权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违反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被责令改正并接受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操作规范或延误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公民的处罚: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的,将被加收滞纳金,直至法院强制执行。国家工作人员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将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对拒绝或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的处罚:
拒绝或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公务的:将由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几个子女 (三)
贡献者回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我国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国家应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有:
1、取消任何生育的限制。
2、给予每个家庭的第二个孩子6岁之前,每年10万元的抵税额度。
3、给予每个家庭的第二个孩子6岁之前,每年1万元的现金补贴。
4、全国建设十万个幼托中心,把0-3岁入托率提高到50%。
5、把0-3岁的幼儿教育列入义务教育。
6、取消各地非户籍人口的入学限制。
7、保障非婚生育小孩的平等权利。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1、根据法律法定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法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根据现行的产假工资发放和生育津贴发放法规,奖励假期不在生育津贴补贴范围,80天奖励假期中的工资、福利等支出是要女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的;
3、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
4、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则 (四)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民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依据宪法制定。 我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基本国策。政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增长,提高人口素质,运用宣传教育、科技、综合服务和建立健全奖励及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与增加妇女教育、就业机会、增进健康、提高地位相结合。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须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权益不受侵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领导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其他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扩展资料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五)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县级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