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法律殿堂的深邃与复杂时,不得不提及司法考试这一法律从业者必经的试炼场。其中,陈兴良教授的《刑法讲义》关于共同犯罪的章节,尤为引人入胜。特别是在“定罪”这一关键环节,陈教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清晰的逻辑脉络,为我们抽丝剥茧地分析了共同犯罪中的法律认定难题。通过细致入微的讲解,即便是初学者也能逐步领悟其中的精髓,为日后在法律实践中准确判断共同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共同犯罪:定罪 (一)

贡献者回答(一)案例
案例一
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
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
2.组织犯(犯罪集团)
3.教唆犯
4.帮助犯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三女子“轮奸”年轻男子,致其丧失性功能,犯了什么罪? (二)
贡献者回答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更新为男性提供了法律救济,河北发生的三女轮奸16岁少年案例,成为这一法律变化的标志性事件。
16岁的周晓勇,因朋友的邀请去县城一家饭馆吃饭,却遭遇了预谋的性侵。席间,三名女性趁他去洗手间的空隙,将春药混入他的酒中。回到饭桌后,三人以打麻将为由,将周晓勇引诱至麻将馆,利用他饮酒和春药的双重影响,对周晓勇进行轮番性侵,时间长达两小时,最终导致周晓勇因过度兴奋与饮酒休克。
这起事件揭示了性侵受害者群体的多样性,不仅局限于女性,男性同样可能成为性侵的目标。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范围扩大至男性,为男性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是女性。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在上述案例中,三名女性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涉嫌强制猥亵罪。由于是三人共同实施,并且在公共场所发生,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处以五年有期徒刑。
同时,三名女性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他们的行为导致周晓勇丧失性功能,这属于对人体造成重大伤害的情况。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可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伤害结果达到重伤程度,量刑则会提高到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三名女性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强制猥亵罪,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男性被女性性侵现在不再是法律空白,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其行为将被视为强制猥亵罪,为男性受害者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结合犯的例子 (三)
贡献者回答结合犯的例子有深圳丰谷化妆品公司抢劫案、南充故意伤害案。
1、深圳丰谷化妆品公司抢劫案
深圳丰谷化妆品公司抢劫案是一起结合犯罪案件。该案发生在2015年1月5日,当时四名男子进入深圳丰谷化妆品有限公司,携带大刀、棍棒等工具,控制了店员,在一分钟内将价值17万元的珠宝、化妆品抢走,并抢走现金600余元后逃离现场。
根据警方调查,这四名男子都是利用网络相识后约定在深圳作案,其中两人共同实施抢劫,另两人在旁边负责看守。这起案件涉及到4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共同实施抢劫,通过协作、相互支援等方式达成共同犯罪目的。
2、南充故意伤害案
南充故意伤害案是指两名男子在南充市恒山路某小区门口发生的口角事件。他们没有直接勾结,但在发生口角后迅速形成团结,将对方视为敌人,并相互配合、支持,构成了典型的结合犯罪。最终,一人死亡,两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这个案例表明,结合犯罪中两个男子之间没有直接勾结,但他们在事前没有直接参与,却迅速在现场形成了紧密的团结,将对方视为敌人,对抗对方,最终导致了暴力事件的发生。
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有几个,结果加重犯本质上只有一个行为,由于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分则条文将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处罚。
而结合犯本质上存在两个独立行为,原本应该两罪并罚,但分则条文将两个行为规定为一个新的罪名,按照这一新的罪名处罚。
用别人的卡买药报销违法案例 (四)
贡献者回答以下为一些用别人的卡买药报销违法案例:
团伙收购倒卖药品案:2020年至案发,陈某乙指使他人用本人医保卡超量购买非自用药,收购后转卖,涉案3.8万余元;陈某甲、孙某某参与收购贩卖。法院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8年,陈某乙、孙某某分别获刑2年5个月、3年5个月。出借医保卡涉案百万案:小刘将医保卡借给表姐夫,半年内产生近30万元虚假报销记录,药品被用于诈骗;王某、李某团伙借用59张医保卡虚开药品转卖,骗取医保基金106万余元,借卡人构成共同犯罪。家人冒用获刑案:邹某让女儿用丈夫医保卡为自己买高血压药,报销1.1万元,母女因诈骗罪各被判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李姐冒用去世公公社保卡开药案:2019年4月28日,李姐冒用去世公公社保卡开药,2023年5月退回医保基金损失。王某提供医保信息帮助他人购药转卖案: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王某提供医保信息帮助他人购药转卖,诈骗医保基金11万余元,2024年判决生效。
这些案例显示,冒用他人医保卡(含亲属)就医购药,或为他人提供医保卡信息协助骗保,涉及药品转卖、虚假就医等行为均属违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会影响个人征信、医保待遇等。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典诚律网关于共同犯罪案例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