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是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一项重要司法解释,旨在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提供明确指导。该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3日通过,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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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解释的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而,也有一些特定行为被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例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以及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等,也同样被排除在外。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行政诉讼的边界,确保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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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在管辖方面也有详细规定。第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同时,也指出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然而,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案件的审理更加专业、高效。
关于管辖权的确定,该解释也提供了具体指导。例如,在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此外,还明确了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情形,包括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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