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会引发全民关注与讨论? (一)

贡献者回答这次事件,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也不是网络热议的了,因为在民众心中着火了!
为什么是说着火了呢
整个事件过程挑战了我们的母亲和生活的尊严,挑战了我们的法律的神圣,挑战了我们的社会道德和正义存在和底线!
这次事件,应该比以前“强奸不配合”案(被强奸者不配合,至强奸者生殖器断裂案,而被判刑)法律意义要深远得多,应该比“呼格错案”的社会影响要深刻沉重得多!
所以,已然不只是在热议,而是在呼唤正义,呼唤生命安全,呼唤生存尊严!
请大家继续关注这个可能会旷日持久的法律事件、民众生命安全事件、社会公德安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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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着火点:必须是母亲、母亲的尊严、还有儿子作为子的尊严!
母亲在一个家庭、在一个孩子心目中的地位:是神圣、不可替代、可分侵犯的!
着火,只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
这是任何一个小家庭,生命、活着的尊严和生命底线!
不管,母亲作了什么,任何人,不得侵犯母亲的神圣和尊严!更何况是当着儿子的面“对方竟然,公然脱裤子数分钟污辱”!
所以,民众必然“义愤填膺”,怒火中烧,不仅是为人子的,而且所有的人,都站在儿子的角度都“当时就拔剑了”!
(新闻截图)
第二着火点:黑社会,公然践踏我们的生命、尊严;黑社会公然挑战法律的神圣和不可侵犯。
1、黑社会的公然存在。
2、黑社会公然存在,黑社会数次侵犯,,公安人员法律居然无视和无力制裁。
3、黑社会公然侵犯生命安全,最后的人命伤害案发生前,公安人员制止被之公然无视!
(从新闻中,可以看出,治安的人员的无奈和无力)
黑社会存在,就会为害一方!
黑社会存在,我们的正常的生活要被打破!
更可怕的是黑社会公然存在,“敢公然脱下裤子当儿子的面污辱母亲”,“某在被抓获前还涉嫌撞死初中女生的案件”,而案件中高利贷和“黑社会性质的行为”并不是案发前才有的!更能读出,黑社会行为能公然到“数次”、能公然到“公安人员面前”,而且达到无视的程度。
所以案件的本质,已经是公然挑衅和无视了!如果“有视”,早就“猢狲散”了,不可能发生“儿子和母亲的尊严”底线再次被突破!
也正是公安人员制止无效,所以“黑社会行为更倡狂”,所以“生命和尊严”底线更无法底线再底线的维护!
(新闻截图)
黑社会性质的无视、公然挑衅,这才是民众着火点!
公安人员制止无效,这才是民众的对公信力着火点,这才是黑社会和“黑行为”最本质的“为害一方”!
有这样的黑社会存在,不只母亲,我们更多的亲人、朋友被生命和正常生活都可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所以,民众正义和民众公信必然是“万丈怒火”了,所以不只是热议了,而是在“万丈怒火”中批判和呼唤正义,批判和呼唤生命安全!
第三着火点:法律和公义道德撞车、法律判决再次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正义!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听到很多“法不容情”,此情只是私人感情和个人倾向,而这个案件中:法律和判决面临的是整体的社会道德和正义、还有法律的公正。
【“强奸不配合”案(被强奸者不配合,至强奸者生殖器断裂案,而被判刑)】
法律和社会争论意义至今,还没有定格和尘埃落定!
其判决结果挑战的只是个人人身安全维护和正义伸张和延续!
【“呼格错案”等等错案】
其错案的社会影响是,质疑执法和监督体系不健全,或者行政对执法的过度干预。
两个案件,是近几年中国社会争议和反响比较大、社会影响比较深远的案件。但【“山东刺死辱母者” 案】兼有二案的所有特性,而且社会关注、社会影响力、法律争议更加深刻沉重!
“山东刺死辱母者案”案件判决结果挑战了是社会道德和正义:
报道中,好多条款,比如“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只是在说法律条文,而事实是,生命尊严和生命安全被无情的践踏和无视!
“山东刺死辱母者案”判决结果挑战了法律的公正和神圣:
整个案件的参与者“涉黑人员”不知道有没有归案。(搜索新闻和案件并没有明显结果)
不知道,如果相关的人员没有归案,单独判决“杀人者”,是不是本质违法!
反过来,如果是“轻判”,那么必然悖斥法律条款。所以这是法律和社会道德不折不扣的撞车!可是又不得维护社会公道和公众正义!
所以,本案件已经延伸成了公众关注和社会公道和正义事件,延伸到了法律建设的领域,与案件本身并没有多少关系了。
这不是争议能解决的了,而是判决后的思考!是新时代法律和法律执行过程提出的新的挑战!
至此,民众燃着了正义火也是必然的!
正义之火,在呼唤法律正义,在呼唤社会正义,在呼唤生命安全在,呼唤生存尊严!
“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事件,应该比以前“强奸不配合”案(被强奸者不配合,至强奸者生殖器断裂案,而被判刑)法律意义要深远得多,应该比“呼格错案”的社会影响要深刻沉重得多!诸多的“挑战”和“冲突”,对法律建设提出了新思考和新定位,因为其面临的是必须存在,而且必须维护的社会道德力量和正义力量!
___篇_后_思_考___
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和道德、正义,被分割成两个不同的集合。
教科书上对法律和社会道德、社会正义,二者概念、区别、的关系做了详细的解释。
但是【“山东刺死辱母者案”】、【“强奸不配合”案】、【“呼格错案”等等错案】,却把这两个被分割的集合拧在了一起:法律绝不允许社会正义和社会道德受到践踏和侵犯,而且也不允许法律自身践踏和侵犯!
【“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中的“黑社会行为”就挑战了我们所有的社会道德、社会正义、法律和执行机关的神圣和不可侵犯!
所以民众的正义之火,在呼唤正义,更是在呼唤正义、法律、法律执行过程的“新时代的切合点”!这才是真正的“社会正义”!
说到这里,想起了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女法官的“诗意判决书”!(江苏现"诗意判决书",对此你怎么看?- 百度派)更多的人:法律是神圣的,规则不允许此类行为!但是这是职业所在,其母性良知所在、是社会道德和正义所在,实质是在履行维护法律的尊严的神圣职责!
社会正义和道德之不存,法律的尊严的神圣何以依附!
在没有法律之前,人们依靠社会伸张正义、恪守社会道德规则,依靠正义和道德的力量维护社会秩序和生命安全!所以从渊源上来讲,法律应该派生于社会化的正义和道德规则!(个人观点)
人肉会判刑吗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在现实社会中,互联网上人肉搜索比较常见,它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人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常见的是私人号跟帖的方式来找出具体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肖楠楠最后赢了吗 (三)
贡献者回答肖楠楠最后赢了。
在电视剧《无所畏惧 2》的校园霸凌案中,肖楠楠凭借坚定不移的信念,最终在法庭上取得胜利,霸凌者刘建明因诽谤罪被判刑。庭审时,罗英子勇敢揭露刘建明罪行,但他百般狡辩。关键时刻,罗英子拿出陈硕录制的关键视频,记录了王娜娜、方仁美与刘建明辱骂肖楠楠的场景,以及刘建明在网络上的跟帖,这些成为实锤证据。审判中法官提出调解建议,肖楠楠拒绝让刘建明轻易逃脱制裁。最终法官择日宣判,刘建明被处以半个月拘役。胜诉后,肖楠楠和杨树到律所向罗英子等人致谢并送糖果。虽因案件未能举行婚礼,但他们决定旅行结婚开启新生活。此外,方仁美和王娜娜也向肖楠楠真诚赔礼道歉,校园逐渐摆脱欺凌阴影。这一胜诉不仅彰显了正义,也引发了人们对终止校园暴力的思考。
恶意散播不实言论情节到什么程度受到处罚吗? (四)
贡献者回答恶意散播不实言论情节严重的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关于特斯拉事件中,温州车主陈先生编造特斯拉刹车失灵自动加速,足以造成特斯拉名誉受损,此情节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社交平台上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极其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这里提到的关于特斯拉事件中,用恶意散播不实言论来讲,还是有点不贴切,因为在刑法中,关于恶意散播不实言论的惩治,主要是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本罪中,针对的是事件而言,比如虚构灾情或者是险情,并不适用于特斯拉事件。
而就特斯拉事件来讲,和诽谤罪的规定很相似,虽然诽谤罪中的主体是指【他人】,而本案中,陈先生所诽谤侵害的个体是【公司】,就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故意捏造事实贬损、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就陈先生先前控告特斯拉刹车失灵的事情,他这里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本罪的定义为: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如果特斯拉公司追究陈先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陈先生就得蹲监狱,即便是特斯拉公司不追究陈先生的责任,那么陈先生不打自招的承认编造特斯拉刹车失灵、自动加速,这个事情,已经不是道歉能解决得了的了。
最要命的是,陈先生为这个事情他是去法院起诉了的,那么,现在自己承认编造事实,前面的虚假诉讼罪就坐实了!
恶意散播不实言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构成本罪属于情节很严重的情况,直接触犯的是刑法,打个比方,假如张三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某地发生地震,造成多人死伤,而且大肆传播,最终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后果,那么张三就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以本罪指的侵害客体为社会集体。
二、侮辱诽谤罪
侮辱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类,也就是说被侵害的人,不提起诉讼,侵权人就不会收到追究,打个比方,张三在公众场合或者是社交平台,大肆传播宣扬,虚构李四的一些事情,造成李四名誉受损,那么张三就构成了侮辱诽谤罪。
三、散布谣言
散布谣言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本罪,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散布谣言罪,其实大家并不陌生,比如某超市突然出现抢购食盐的情况,你仔细一打听,才是有老头老太太,散布谣言,说是盐运不进来了,要赶紧抢购,这种就是典型的散布谣言。
比如说,前段时间有人散布谣言,说是某超市里卖的肉里边有虫子,别去买,造成超市猪肉滞销,这就是典型的散布谣言。
恶意散播不实言论,如果是散布灾情、警情等,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如果是传播虚假信息贬损他人的,构成侮辱诽谤罪,如果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构成散布谣言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被自杀是什么意思 (五)
贡献者回答中国网友发明“被自杀”一词获诺贝尔发明奖。[禾愚砖栏]
怎么也想不到阜阳“白宫”举报人死亡事件竟然会引起公众这么大的关注,本以为这一新闻会在热闹的四月留下的喧扰声之中悄然淡褪出大众的视野,却不曾想公众的关注热情是如此的大,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网民热议的浪潮一波高过一波。
关于“安徽有关部门调查阜阳‘白宫’举报人死亡事件”的相关文章,用百度搜索一下,仅用时0.001秒,就可以找到找到相关网页约111,000篇。在众多的相关评论当中,“被自杀”一词的频率使用得是非常高的,有网友在“被自杀”的评论后面跟帖:
“被自杀”是中国第五大发明,将获诺贝尔发明奖。
其实“被自杀”的评论并不是在“安徽有关部门调查阜阳‘白宫’举报人死亡事件”的新闻评论中第一次出现,在广州堕楼“卖淫女”事件中,就曾友网友发出“被自杀”的感叹。
再有就是“沧州河间民警张某与一名歌女在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某受歌女邀请用手掐歌女颈部致其死亡,后被判刑六年。”的新闻,当时有更多的网友做出了“被自杀”的评论。
当然,在这些事件中的那一个个当事者的死亡原因和真相自然会有相关专业的权威的部门去做鉴定,无须我们在这里探究当事者是死于“他杀”还是“被自杀”或者“蓄意自杀”?
确实如此,当某个死者被专家鉴定是“自杀”而该死者的情绪又非常的稳定,没有跳起来愤怒的驳斥专家“胡扯”或“诬陷”时,我们只能接受专家关于“自杀”的论断;没办法不接受啊,死者本人都没有反对专家的鉴定,其他的旁人有什么资格去质疑呢?
于是,这个时候中国语言的优越性就体现出来了,中国网民的智慧开始闪光了;他们顺着专家的意思,充分肯定专家的鉴定同时却又表达了自己的不同的意见,发明了一个新词:
“被自杀”
我有理由相信诺贝尔评审委员会的那些没多少见识的委员们看到这个词后一定会深深的为博大精深的中国语言所折服、一定会被中国网民闪光的智慧所征服,所以他们一定会象《时代》杂志当年把网民评选为2006年度影响人物那样,毫不犹豫的把诺贝尔发明奖授予发明“被自杀”一词的中国网友。
其实“被自杀”一词没有半点新意,不过是网友不得不“脱裤子放屁”的一种表达方式罢了。没办法,不脱裤子就不让你和专家一起“放屁”。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典诚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跟帖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