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意外溺水身亡同饮者被判赔偿多少? (一)

酒友意外溺水身亡同饮者被判赔偿多少?

原本是朋友间把酒言欢,万万没想到,酒友意外溺水身亡,一同赴宴的3人被判赔偿50.9万元。法官提醒,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酒后驾车未劝阻致损害发生四种情形同饮者要承担责任。

小胡是一名酒品销售员,荣某是一家商品批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唐某是该公司的业务推销员。小胡与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17日下午,唐某驾车带着两人一起前往荣某位于白云区太和的公司查看酒品,并由荣某招待在该公司用晚餐。

期间,四人饮用了红酒和洋酒,后因喝酒问题荣某与小胡发生争执,小胡不慎将手臂划伤并跑下楼,其余三人陆续下楼寻找小胡未果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接着寻找小胡,但未发现小胡身影。19日早上,在该公司附近的池塘中发现小胡的尸体。

7月2日,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小胡胸腔积液及胃内容均检出乙醇,其含量分别达703.1毫克/100毫升、1531.0毫克/100克。7月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为死者小胡系溺水死亡。

小胡的父母悲痛欲绝,诉至法院要求当天在场饮酒的三人承担责任。小胡父母认为,饮酒时发生口角进而肢体冲突导致小胡受伤,小胡随后下楼逃奔,其余三人相继跟出。小胡从一楼大门跑出直奔农庄小院铁门,因铁门已锁未能打开,遂折返至隔壁楼房前的水泥地坪右前端处。按照荣某、唐某、杨某的陈述是“小胡失踪了,没办法找到他”。第三天凌晨,小胡的尸体在该“农庄”的池塘浮起。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小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胡死前曾大量饮酒,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及周围事物、环境的认知能力会减弱,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责任,且小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溺亡,其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荣某应对小胡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荣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餐饮的邀请者、提供者,熟知周围环境,与小胡发生争执后未及时跟随给予必要的扶助和照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小胡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次,唐某、杨某应在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唐某、杨某与小胡一同前往该公司饮酒,具有安全护送的义务,其在明知小胡醉酒的情况下,仍目睹小胡下楼,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护送义务,因此被告唐某、杨某在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综合各自过错责任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被告荣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杨某应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胡自行承担60%的损失。判决3名被告共赔偿50.9万元,其中被告荣某赔偿25.49万元;被告唐某、杨某分别赔偿12.75万元。

东莞39岁男子公司年会醉酒后身亡,专家提醒:新冠康复期喝酒更要注意 (二)

近日,广东东莞一名员工疑似在公司年会上酒后身亡。

据了解,该员工是一名男性,39岁。

事发后,该员工14岁女儿用其账号在网上发布视频,视频中两个男子抬着她爸爸出现在在宿舍客厅。

从其女儿描述文字看,当天该员工准备回深圳找她,她爸爸没有身体疾病,虽然喝酒但不嗜酒如命。

女儿称,家里是爸爸死后的第二天下午3点多才接到了通知,我没了爸爸。

蒋某出事前和同事吃饭的地方

据了解,涉事男子姓蒋,事发时间是1月7日晚。

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蒋某妻子贺女士告诉橙柿互动,1月8日下午3点左右,当时她在外地出差,接到警方通知,说她老公蒋某出了事。

此时,距离蒋某事发超过18小时。以下为蒋某贺女士自述——

我和老公都是湖南人,老公来这家单位不久,去年4月入职深圳一家公司,之后被老板调到现在的公司上班,从事模具技术工作,两个公司负责人都是同一人。

当时老公是参加公司年会出的事,期间喝了酒,被同事抬着回到宿舍。

监控看到,当时是1月7日晚8点左右,在宿舍客厅里,我老公脑袋就一直耷拉着被人抬进宿舍。

我老公宿舍房间住了三个人,这个宿舍是公司给他们租的出租房,加上我老公共4个人,当时另外3个人都不在,有两个也在年会上喝酒,还有1人送公司其他朋友了。

到了晚上10点左右,送人的这个同事回来了,发现人不行了,额头没有温度,呼吸也没了,就打了120、通知公司,当晚也报了警。

家属提供的当晚急诊院前死亡病人登记本

另外,家属在网上发布了一张“急诊科院前死亡病人登记本”,何女士表示,这个是通过警方然后让医院出具120接诊记录。

该记录上写着,

醉酒字样,不过打了问号,另外写着患者躺在床上,

旁边有呕吐物,同事正在给其做心肺复苏。

另检查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双肺呼吸以及心音听诊消失,查心电图一直显示直线,告知现场民警于,患者死亡时间较长,无继续抢救意义,与当晚22点39分宣布死亡,

具体死亡原因不详,建议尸体解剖。

另外,既往史一栏中,同事代诉其由大量饮酒史,诊断一栏写着

呼吸心跳骤停。

“当时我老公都没有送医院,是当晚120来了之后,做了心电图,说死亡时间较长,没有抢救的意义,然后120就走了,没有送到医院。”

贺女士说,老公身体一直很好,没有基础病,身高1米75,体重150斤左右,虽然喝酒但从来不嗜酒。

贺女士表示,自己也向警方提出了尸检。

截止下午,记者通过贺女士提供的该公司相关联系人手机,均无人接听。

另外,家属提供的这份急诊科院前死亡病人登记本上,上面该有东莞市横沥医院字样,记者联系该医院急诊科,

对方查询表示当晚确实有120急救车往水边四马村马江路永祥苑的出车记录,出车时间为当晚10点13分。

今天上午11点左右,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新四派出所向橙柿互动证实,

目前这个警还在调查,具体可咨询警务室。

随后,记者通过贺女士提供的事发警务室联系相关民警手机联系方式,但截止发稿前,该手机一直没有接通。

至于当晚蒋某喝了多少酒?

其妻贺女士说,并不太清楚,但据她了解当时桌上摆着红酒白酒,“我这边问过他一些同事,说

我老公晚上喝的是白的,但没人清楚到底喝了多少。”

据了解,目前公司与家属协商过三次,

提出过“非因工死亡”等相关费用,目前,家属也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已受理。

目前,具体情况还在了解中。

蒋某和同事所住的出租房附近

聚会饮酒发生意外

组织者、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临近年关,喝酒聚餐的比较多,除了因过量饮酒导致不幸去世,共同饮酒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1年,法制日报报道,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饮酒致死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12月27日,周某应王某邀请前往饭店吃饭。聚餐期间,肖某、王某、谢某3人均参与饮酒,袁某等3人未饮酒。周某因王某的劝酒而大量饮酒,没多久214f83便处于完全醉酒状态。随后,大家一同将周某抬至车上,家属发现其独自横倒于后座脚垫上且皮肤发紫,随即将其送至医院。而其他人在此期间继续饮酒。最终,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有较大的过错。肖某、王某、谢某存在疏忽,与周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判令共同饮酒人合计应承担20%的责任风险:肖某与王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应当对饮酒人员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故肖某、王某、谢某分别按照8%、8%、4%的比例承担。袁某等3人未参与饮酒,对周某因饮酒带来的风险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死者周某自负80%责任、未参与饮酒者无责任的判项;改判共同饮酒者王某、肖某、谢某分别承担10%、6%、4%的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

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其责,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强迫性劝酒、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朋友聚餐、同事聚会等场合,共同饮酒系正常的社交活动,但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下,进而发生意外情况时,聚餐的组织者、参与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相关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专家提醒:

新冠康复期喝酒更要特别注意

另外,今年新冠感染后,一些市民表示,刚刚阳康没多久就出去喝酒,结果又出现胸闷等症状。

快报报道,杭州市中医院内科副主任医师管月帆说,病毒转阴意味着身体的病毒载量降低到一定的水平,但并不等于身体机能完全恢复。身体的免疫系统经过一场剧烈的战斗以后,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都需要进行恢复。

之前,一位病人到医院找到管月帆,想到她这里开中药,调理了一周,结果这个病人觉得自己恢复好了,马上就去应酬,喝了很多酒,又再次出现胸闷。

浙江省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潘红英说,

任何一个病症感染后都会有一个恢复期,新冠的恢复期比较长。另外“长新冠”理解成病程发生在新冠急性感染后期的一系列、长期的后遗症,这个过程至少持续2个月。

所以,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千万要注意多休息,不要熬夜,放平心态,借助科学手段缓解阳康后的一些症状。

河南朋友劝酒导致男子酒后身亡,怎样才能杜绝这种恶臭的酒文化? (三)

日前,“河南某男子40小时之内连喝四场酒导致其在上楼梯时不慎摔倒后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事情发生后网友对职场上的“酒桌文化”开启猛烈批判。

据河南都市报报道,河南省周口市一男子为了“谈成生意”频繁聚餐喝酒,短短40小时内连喝四场酒。酒桌上这些所谓的“朋友”拼命劝他喝酒,导致男子没有得到适当的休息,最后在上楼梯时他不慎摔倒,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酒桌文化似乎成了职场上的“必备品”。“必须把这瓶酒干完才能显示出你的诚意,才有可能谈成生意”,这成为公司之间聚餐的必备。不管公司之间合作意向如何,大多数公司默认的规矩是:酒桌上喝的越好代表感情越真,达成合作意向的可能就越大。最后的结果是常年混迹于酒桌的销售和公司职员容易患上肝病,得不偿失。

面对劝酒,我们要勇于说“不”。身体是我们自己的、工作是一时的,而且生命只有一次,若是因频繁喝酒导致身体出现问题甚至因此丧命,那可就得不偿失了。所以,要是碰上公司同事和对方领导劝酒,我们一定要勇于拒绝,不能委曲求全。没有哪份工作是靠酒桌上的喝酒完成的,最后还是要落实到实际操作是。只要有“硬手艺”就不愁找不到工作,甚至会找到更好的、更理想的工作。

其次,国家要加强立法规定,对酒桌上“劝酒”行为进行管制。法律规定若是因喝酒导致意外的,和他一同喝酒的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立法还不严苛,必须要进一步完善以管制“失控的酒桌文化”。和这位死亡男子一同喝酒的“朋友”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赔钱都是小的,说不定要蹲几天“班房”。

湖南村民酒后死亡谁负责? (四)

一场同村好友间的饮酒聚会后,湖南平江县农民钟某因酒精中毒死亡,酿成悲剧。事发后,失去儿子的钟某父母将同桌的4人及餐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5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同桌一起喝酒的、没喝酒的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未劝阻喝酒是否应承担责任?聚会所在的餐馆老板是否应承担责任?原、被告各方激烈辩争。

湖南岳阳中院近日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人员不论是否一起喝酒,因未尽劝阻、提醒及醉酒后照看等义务,均需承担责任;餐馆老板被认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分配担责1%。

村民酒精中毒身亡,父母索赔50万

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7月6日晚,秦河清联系同村好友钟某一起吃夜宵,钟还从家里拿了三瓶未开封的白酒,一起在王平所经营的石岭村夜宵店点菜喝酒。当晚同桌的还有秦河清女友周纯、好友王铮铮及王由。

吃夜宵过程中,三瓶白酒前一瓶半由钟某、王铮铮、王由三人平均分喝,后自行自主倒酒,将三瓶酒全喝完。夜宵后,钟某醉酒不能行走,王由驾车送钟某回家,因家中没有其他人,王由与王铮铮扶着钟某到床上躺下,还帮其脱下鞋子、盖好被子后离开。

第二天上午,钟某被发现死亡。2016年8月9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得出鉴定意见:钟某死亡原因系乙醇(酒精)中毒。

之后,钟某父母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将同桌的秦河清、王铮铮、王由、周纯及夜宵店老板王平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并诉求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未劝阻的也需担责,餐馆经营者担责1%

平江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死者钟某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同时,从法律上讲,饮酒人与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事实上已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提醒他人的义务。

被告、夜宵店主王平尽管未提供白酒,在饮酒过程中也提示过“你们不要喝醉了”,但作为一个经营者,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由死者钟某自负80%的民事责任;被告秦河清、王铮铮、王由作为邀约人或同桌饮酒人,各承担6%的民事责任;被告周纯作为同桌人承担1%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平作为经营者承担1%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钟某父母及秦河清、王由上诉,称一审对责任划分不当。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各方民事责任划分较为妥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秦河清、王由、王铮铮分别赔偿原告55723.07元;周纯、王平分别赔偿9287.18元;5被告对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狐朋狗友也不能随随便便喝酒了。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白酒销售员酒后身亡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典诚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