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是刑事案件
- 2、再线急求一经典刑事案件分析
- 3、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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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案件 (一)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重大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分类的一种,是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如杀人致死或重伤的;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强奸妇女已遂或奸淫幼女的;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残害妇女的;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制造贩卖毒品的;以及使华侨、港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等,凡属重大刑事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调查研究和审查材料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温馨提示】
再线急求一经典刑事案件分析 (二)
最佳答案吴建纲故意杀人(未遂)案
【案情】
被告人:吴建纲,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无锡市滨湖区溪北印刷厂厂长,2000年10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建纲之妻徐永红(1960年5月2日生)与黄亚平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00年4、5月份被吴建纲发现并得到解决,徐永红与黄亚平保证双方不再有不正当的往来。同年10月15日凌晨,吴建纲从徐永红口中得知徐与黄亚平又有不正当的往来,即于当日4时许携带自制的匕首一把与徐永红一起到无锡市小三里桥街黄亚平家。进入黄家后,徐永红将吴建纲带刀的情况两次告诉了黄亚平。吴建纲要求徐、黄二人当面将继续有不正当关系的事情讲清楚,而黄亚平否认近期与徐永红有联系。吴建纲愤怒之下拔出匕首威胁黄亚平:“戳死你”,并用力戳向坐在床上的黄亚平的上半身。站在吴建纲附近的徐永红见状迅速上前挡住吴建纲与黄亚平之间意欲阻止吴建纲,但吴建纲手中的匕首已刺及徐永红的左胸部。吴建纲在情急之中用双手将徐永红推到黄亚平床上。徐永红倒在床上以后,吴建纲得知徐永红左胸部已经出血,即与黄亚平一起将徐永红送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该院在接收以后发现徐永红已经死亡。
【审判】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建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建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吴建纲没有杀死黄亚平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徐永红生前与黄亚平均有过错,且吴建纲有积极抢救徐永红的表现,请求对吴建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吴建纲对黄亚平行凶当时的犯意表露、所持凶器的杀伤力、刺戳的身体部位以及用力的程度,吴建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徐永红以身阻挡和抢救徐永红的需要,吴建纲杀害黄亚平的行为没有得逞,应属杀人未遂。被告人吴建纲在对黄亚平行凶时,应当预见徐永红可能出面阻止和伤及徐永红,但在激愤心态的支配下急于对黄亚平实施行凶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一后果的发生,其对徐永红死亡结果的发生存有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本案的起因和犯罪的事实、情节而言,应当认定被告人吴建纲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并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按照一般规则应从一重罪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被告人吴建纲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建纲没有杀死黄某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经查,从吴建纲带刀的初始目的看,确实难以判定其有杀人的故意,但当黄亚平的解释与徐永红事先的陈述明显不一致时,吴建纲即产生了杀人的故意。综观吴建纲行为当时的犯意表露、所持凶器的杀伤力、刺戳黄亚平的身体部位及用力的程度,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故这一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徐永红生前与黄亚平均有过错,且被告人吴建纲有积极抢救徐永红的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
鉴于吴建纲杀人未遂,且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黄亚平和徐永红均存有过错以及被告人吴建纲有积极抢救徐永红的表现,决定对吴建纲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1年4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建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吴建纲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吴建纲没有杀人的故意;原判定性不准,应当认定犯罪中止;吴建纲能积极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吴建纲同其妻徐永红去黄亚平家时,特意携带匕首,当他质问徐永红与黄亚平是否有奸情时,遭到黄亚平的否认,即非常气愤,扬言戳死黄亚平,并持刀刺向黄亚平的上身。徐永红见状即用身阻挡,致吴建纲未刺中黄亚平而将徐永红刺死。综观吴建纲的犯意表露以及刺向黄亚平的身体部位,足以认定吴建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具有杀人的行为。吴建纲未能刺死黄亚平,是因为徐永红的阻挡,系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其自动放弃,不属犯罪中止。上诉人吴建纲作案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徐永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在本案起因上被害人徐永红与黄亚平均有过错,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到上述情节,对吴建纲已作了从轻处罚。故吴建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上诉人吴建纲为泄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原审法院对吴建纲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吴建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仅凭被告人吴建纲“戳死你”这一激愤语言,难以认定其有杀人的故意。相反,被告人吴建纲明知自己所持的匕首戳向黄亚平时会遇到徐永红的阻挡,且在匕首已戳及徐永红的胸部时,仍持刀用力推徐永红,从这短暂的行为变化可见被告人吴建纲在主观上临时产生了伤害徐永红的故意,造成徐永红受伤致死,因此以定故意伤害罪为妥。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适用对象错误的理论。理由是:被告人吴建纲尽管杀人指向的对象是黄亚平,但在当时激愤心态的支配下,对冲上来阻挡的徐永红刺戳,客观上造成了徐永红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错误,应定一罪即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徐永红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理由是:首先,被告人吴建纲对黄亚平的不法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徐永红的出面阻挡而未造成黄亚平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杀人未遂。吴建纲在持刀对黄亚平刺戳时,不可能预见到徐永红会出面阻挡,客观上也是徐永红主动以身阻挡吴建纲手中所持的匕首而被刺中心脏,徐永红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
第四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吴建纲的行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告人吴建纲系出于一个主观意图,实施一个客观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是:
1.被告人吴建纲对黄亚平的侵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综观全案,被告人吴建纲之妻徐永红与黄亚平的不正当关系得到解决以后,吴建纲于事发当日凌晨又从徐永红口中得知双方仍保持不正当往来,即随身携带了一把锋利的作案工具匕首,与徐永红一起至黄亚平家,意欲让黄亚平与徐永红当面承认并解决此事。而黄亚平的否认激起了吴建纲行凶的恶念,吴建纲边威胁边持匕首用力对坐在床中间的黄亚平的上半身这一身体要害部位刺戳。考察吴建纲行为当时的犯意表露、所持凶器的杀伤力、刺戳黄亚平的身体部位以及用力的程度,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但是,由于徐永红以身阻挡,吴建纲对黄亚平的杀害行为没有得逞,应属杀人未遂。
2.被告人吴建纲对徐永红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被告人吴建纲在对黄亚平行凶时,应当预见徐永红可能出面阻止和伤及徐永红,但在激愤心态的支配下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对徐永红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的心态,应当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何判定被告人吴建纲“应当预见”?笔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被告人吴建纲明知徐永红与黄亚平感情较好;进入黄家后,徐永红两次提醒黄亚平当心吴建纲带了刀;当时徐永红站在吴建纲的旁边,距离比较近。综上,可以判定被告人吴建纲应当预见徐永红可能会出面阻止及由此伤及徐永红,至于伤至何种程度,我们不能要求被告人吴建纲作出具体、明确的判断,理论上一般也是依据“相对明确的预见”来判定的。
3.就本案的起因和犯罪的事实、情节而言,应当认定被告人吴建纲只有一个主观意图即杀死黄亚平的故意,客观上也仅实施一个具体行为,但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故意杀人罪(未遂)处断。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 (三)
最佳答案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如今法院案件呈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只有争议焦点归纳准确无误,说理足够透彻,才能在保证判决结果准确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1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是蛮不错的。“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不具体、不准确,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2
1、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和归纳 争议焦点的功能。
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第一步是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了解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的问题。具体而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的特征为:
(1)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意见相左、存在争执的问题;
(2)争议的焦点属于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
(3)争议焦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首先能确定审理的对象;其次能够把纷繁复杂的争议简化为可以理性讨论的具体问题,减少争议解决的范围和难度;最后能决定庭审方向,规划开庭审理的范围和进程。
2、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是指法官明确哪些属于争议焦点。如上所述,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争议焦点的范围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
其中事实争议焦点包括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争议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焦点是指当事人就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发生争执的事实。例如当事人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发生争执的即属此类事实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的用来推出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
法律适用问题也属于争议焦点。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就应当把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争议焦点。有法官之所以认为法律适用问题不能作为争议焦点在于他认为法律的适用属于法官的职责,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不可能作为争议焦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的规定的抽象性、滞后性和案件事实的具体性、发展性,决定了法官在如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要 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开放性的思维去理解法律找到解决案件的合理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会为法官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因此,法律适用问题应成为争议焦点。
法律适用焦点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法律空白的补充等争议。其中,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的争议既包括对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理解也包括对规定模糊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的争议。
法律空白的补充的争议主要表现在疑难的新型案件中如何补充法律空白而产生的争议。法官在归纳法律适用焦点时,必须注意所说的法律适用焦点是当事人所争执的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而非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而形成的问题。
证据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争议。
3、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归纳、确定庭审争议焦点不应仅根据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材料得出。它是一个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的过程。其中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以民事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例,归纳、确定庭审可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法官通过研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排除双方一致的地方,初步得出争议焦点;
第二步,通过庭前交换证据,进一步得出较为具体的争议焦点;
第三步在进一步研究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的基础上,以及进一步研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较为成熟的庭审争议焦点;
第四步在开庭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的态度,进一步修正争议焦点。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3
争议焦点归 纳的作用
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以认为是案件庭审活动的中心任务,争议焦点归纳的过程就是法官引导诉讼的过程。争议焦点归纳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第一点是具有聚焦作用
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对当事人自认的内容作简化处理,可以避免诉辩过于分散,导致庭审效率低下;法官通过争议焦点的阐明,使双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辩内容集中到争议焦点的范围内,这样在争议焦点的指引下,当事人更加容易把握举证质证的重点。
第二点是理清审判思路的作用
在归纳争议焦点前将双方认识一致的事实经过庭审先行确认后,可以使当事人始终清晰地把握案件审理的发展方向,从而清晰地阐明自己的诉辩理由。
第三点是有利于案件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准确无误地找到争议焦点,对于法官来说能够更加容易驾驭庭审、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同时对书记员来说能够准确地进行法庭记录。
纳争议焦点的基本方法
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是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而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是双方矛盾的根源、纠纷发生的“症结”。
一般情况下,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所在,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处理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
有的法官审了很多年案件也不见得有长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于总结。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刑事案件分析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典诚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