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

非法行为警示与身份认知
在人类社会的广阔舞台上,每个个体都扮演着独特的角色,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正常人类的身份,不仅意味着生理上的健全与智力上的成熟,更重要的是对法律、道德和社会规范的尊重与践行。然而,当某些人试图跨越法律的边界,比如计划实施盗窃行为时,这种身份的正面意义便被严重扭曲。
案件情境分析
让我们聚焦于一个特定的情境:甲计划前往张某家中进行盗窃,而乙非但不劝阻,反而提供了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透露张家装有防盗设施的信息。这一行为链不仅揭示了乙的助纣为虐,更深刻地触及了法律、道德以及人际交往的底线。
法律视角下的身份与责任
在法律框架下,每个人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与评判。甲的行为构成了明显的盗窃意图,即便尚未实施具体的盗窃行动,其预备行为也已触犯了刑法中关于预备犯的规定。预备犯,即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虽然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但同样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法律对犯罪意图的预防与打击是全方位的。
乙的角色同样不容忽视。乙擅自配制钥匙并向甲提供,不仅在客观上为甲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而且在主观上至少存在帮助犯或教唆犯的嫌疑。即使乙没有直接参与盗窃,其行为也构成了对甲犯罪的辅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共同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道德伦理的反思
除了法律层面的分析,这一事件还触发了深刻的道德伦理思考。作为社会成员,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与安全感。乙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
- 1、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刑法】-单项选择题【3.7】
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的相关问答
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刑法】-单项选择题【3.7】 (一)
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6)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参考答案
1.【考点】帮助犯的未遂
【答案】D
解析:乙提供的钥匙对甲成功实施盗窃没有起到任何促进作用。首先,该行为对甲实施盗窃没有起到物理上的帮助作用,因为乙用甲提供的钥匙根本无法打开张家的房门;其次该行为对甲实施盗窃也没有起到心理上的帮助作用,因为乙在提供钥匙的时候明确告知甲,如果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这其实对乙采取其他方法继续实施盗窃是一个心理上的阻力。A、B两项错误,不当选。
所谓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是指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其中乙是帮助犯,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二人共同犯罪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未遂。乙提供钥匙的行为既没有对甲实施盗窃起到物理上的帮助作用,也没有起到心理上的帮助作用,故在甲用钥匙无法打开张家房门时,乙实际上已经被动的从共犯关系中脱离出来了,甲、乙的共同犯罪已经不复存在了,换言之,甲、乙共同犯罪的形态仅延续到甲着手开门盗窃之时。在此之前这个短暂的共犯关系是盗窃未遂。之后甲破窗进入张家窃走财物的行为是甲单独实施的盗窃行为,甲自己成立盗窃罪既遂,而乙不必为此负责。C项说法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区分本案以甲着手开门盗窃为分界点,前后两个不同阶段,共同犯罪的形态是不一样的,而将甲破窗盗窃的后一阶段也视为共同犯罪,得出二人整体上盗窃未遂的错误结论,实际上甲是成立盗窃既遂的。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典诚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