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2、2024年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 3、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
- 5、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支付呢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一)

答法律客观: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下面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问题解答: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如何理解劳动能力鉴定两级终局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两级鉴定的形式,主要是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救济渠道。因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有可能会出现鉴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请人主观认为鉴定的结论不客观公正的情况,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机会,不仅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从程序上的科学性,也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一个时效性规定。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4、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什么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6、什么是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024年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二)
答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1~10级的伤残等级。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就可以按照对应性的等级来要求进行赔偿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应当等待病情稳定之后做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1~10级的伤残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申请工伤鉴定需要那些资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受伤害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7、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工作性伤害还是其他的一些伤害,肯定是需要对属于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知道需要赔偿多少,通常情况下,在工伤这个方面的话,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三)
答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下职工按照社会保障有关规定,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工作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负责。
第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因病鉴定)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专家组通过医学检查,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五条因病鉴定依据国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章因病鉴定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六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系统治疗后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对其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其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第七条申请因病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核验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
(三)提交加盖经治医院复印专用章的检查检验报告、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门诊记录等系统治疗病历材料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验。
第八条因病鉴定根据医疗科目和鉴定受理量情况实行定期申请和鉴定。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据因病鉴定有关规定对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节鉴定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或5名相关科别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当提前通知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职工应当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鉴定。鉴定前,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进行身份核实。
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可以安排下期进行鉴定,所顺延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十二条因鉴定工作需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鉴定专家组认为职工需要进一步进行检查诊断或者有继续治疗、康复价值或者需要核实鉴定申请材料真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需要进一步进行检查诊断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配合进行医学检查;
(二)对需要继续治疗或有康复价值的,职工应当继续进行治疗或康复;
(三)对认为有必要核实鉴定申请材料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
进行检查诊断以及进一步治疗或康复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十四条鉴定时,鉴定专家组根据职工的病、伤残情况和病史材料,结合医学检查结果,依据鉴定标准共同提出鉴定意见并签名。专家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鉴定时,需要对女性职工做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鉴定专家进行;无女性鉴定专家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陪同。
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应当有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在场。
第十六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因病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跨科目、病情复杂、需要核实鉴定申请材料等特殊情形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因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因病鉴定工作结束后,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将鉴定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因病鉴定场地应当相对固定,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鉴定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有权终止鉴定: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拒不参加专家组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三)有冒名顶替、严重威胁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等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职工的诊断治疗、检查报告等病历材料进行核实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对拒不提供相关情况的经治医疗机构,由市卫计行政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因病鉴定结论仅作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特定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因病鉴定按照规定收取费用。鉴定所需的医学检查费用由职工承担,由医疗机构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按照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 (四)
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据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选聘专家、组织鉴定、作出结论、建立数据库等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级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
第六条 鉴定政策、制度和流程应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工伤职工在治疗后,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条 申请鉴定需提交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和身份证明。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不全者需在5日内告知补正。
第十条 60日内完成鉴定,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
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专家进行检查,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组意见不一致,多数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意见作出结论。
第十五条 结果在20日内送达。
第十六条 初次鉴定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省级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1年后可申请复查,不满复查结论可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无法申请的可由亲属代为。
第十九条 再次和复查鉴定程序与初次鉴定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3年调整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专家聘期为3年,需具备高职称、专业知识和职业品德。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专家需按时参加,公正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参与者需提供材料,遵守规定,配合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违规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依法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专家违规的,委员会解聘,情节严重者由卫生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规的,由卫生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骗取鉴定结论、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文书样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支付呢 (五)
答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支付主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初次鉴定费用:
已购买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购买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再次鉴定费用:
由申请人预先缴纳,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均需自行支付鉴定费用。
复查鉴定费用:
由申请人预先缴纳,当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需要复查鉴定时,申请人同样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相关费用支付依据上述规定执行。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典诚律网希望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