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目的与宗旨:

该办法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强制性教育改造,将被教养者转变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的公民。

领导与执行机构:

劳动教养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被教养人员条件:

被教养人员需符合特定条件,如罪行轻微、屡教不改等,由审批机关审查决定。

劳动教养期限:

劳动教养期限为一至三年,且包括收容审查期间的时间。

管理与纪律:

劳动教养人员需遵守严格的纪律,如“五要十不准”守则,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

教育改造:

教育改造是劳动教养的核心,注重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科学教育以及劳动技术教育,结合个人情况实施因材施教。

生产劳动:

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劳动旨在促进其改造,生产计划低于同类国营企业。

生活待遇:

劳动教养人员保留原职,按工作表现发放工资,并享有适当的生活保障。

通信与会见:

通信和会见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以维护场所秩序。

解除劳动教养与安置:

解除劳动教养后,会有相应的安置措施,如就业、落户等。对期满后可能的再次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扩展说明: 该试行办法包括十一章,共69条,由公安部制定并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后转发执行。

劳动教养法律法规 (二)

国务院于1957年8月3日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劳动教养的定义、适用对象、程序以及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解除条件进行了补充说明。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执行流程和管理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措施和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措施和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2003年5月20日,颁布了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对戒毒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期限和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2004年2月6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规定。2004年3月13日,颁布了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对服刑人员的普法教育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看,我国在劳动教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从最初的决定到后来的补充规定、通知、办法、决定和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旨在对特定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矫正,同时保障劳动教养对象的基本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犯罪预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措施得到了严格遵守,确保了劳动教养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法律法规也对劳动教养对象的基本权益进行了保护,确保他们在劳动教养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教育机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新增,体现了我国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和对犯罪者的教育矫治并重的司法理念,同时也反映了对人权和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将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进步。

扩展资料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动教养期限 (三)

劳动教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的时限应当是3年,可以延长1年。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第五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一)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二)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正确系无理取闹的;

(三)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四)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五)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六)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七)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八)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九)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望!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废除了吗 (四)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废除了。

该法违反了《立法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设定,而该法是部门规章,没有权限。

该法的存在害处不小:

我的一个远亲,因为盗窃(952元),且是首次犯法,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给予治安处罚(最多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但当地公安局为了捞钱,要家属来交6500元罚款可以放人。家属说有规定最多只能罚1000元。公安局说按《治安处罚法》是最多只能罚1000元,但你不交就送他去“劳教”3年,有法律依据的。家属不得不交了6500元罚款,公安局就放了人。

我的一个朋友的一个亲戚,因为盗窃被刑拘,审讯时门嫌犯“有没有前科”,嫌犯说16岁时曾被劳教3年。公安局查了好一段时间,最后确定是“无此记录”。这个嫌犯是老实人,且说出这样一个记录对自己并非有利,应该不是无中生有。我想是不是象上面的情况样,只是因为没有交钱才送去“劳教”地呢?

我的一个同事说,他的一个同学就是在公安局管这个的,只要他签个字就可以把一个有点违法(如小偷人摸,街上互斗)的人送去劳教三年,所以他特有钱,原因可想而知,谁原意因为小偷人摸失去三年的人身自由!天啊,一个人,一句话说可以剥夺你三年的人身自由,且到你出来后也可能“无此记录”。

该法成了某些人赚钱的工具。

解析:

劳动教养短期内是不可能取消的。

在国外也有类似劳教的处罚叫“保安处分”。不过没有我国这么严重,不是完全剥夺自由权,只是部分。我国新的相关法律正在制定中叫《违法行为矫正法》。英国电影《21天》就是讲一名少女在矫正院的经历。

劳动教养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所以说不能认为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

当时讲:目的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其实是当时建国初期有一些意在推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在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但又够不上犯罪,只能用劳教这种方式对付他们。

后来,针对一些流串的、惯性的,不务正业的的人,往往他们偷一辆自行车只有几百元,或赌博,或卖淫嫖娼,屡教不改,说他们犯罪又够不上,但按照治安法,处理又太轻。真是气死公安,愁死法院。后来将屡教不改的这类人员送劳动教养。现在全国劳教所关着许多扒窃、欺诈、赌博、卖淫嫖娼、多次吸毒不能戒除的人员。为社会治安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试想谁敢取消劳动教养,把他们这批人放掉。我想你也不会愿意!

nihaofy的问题正是目前劳动教养存在的弊端.由于以前的立法比较粗糙,程序上是公安一家说了算,法院、检察院无法干涉审批过程,所以造成了公安执法的随意性,或者成了个别地方领导报复他人的工具。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要修改,不能一家说了算,哪儿有权力哪儿就要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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